4.3.2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4.3.3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31%,电气火灾的灭火浓度为31.9%,其他可燃物的灭火浓度可按附录C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附录D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4.3.4 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4.3.5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喷射时间按表1确定。
表1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喷射时间
4.3.6 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与防护区净容积,经计算确定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设计用量。4.3.7 防护区氮气IG-100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本规范的计算公式:
W——全淹没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单位为公斤(kg);
Kb──开口补偿系数,是个可变数;
V──防护区净容积。(m3,即封闭空间容积减去不会吸收灭火剂的固定结构),单位为立方米(m3);
K──防护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按附录E的规定取值),是个可变数;
S──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按附录F的规定取值),S──单位为立方米每公斤(m3/kg);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C──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单位为百分数(%);
100、0.7997、0.00293──为规定数。
4.3.8 钢瓶供气形式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
4.3.9 钢瓶供气形式氮气IG-100灭火系统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计算公式:
Wc──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单位为公斤(Kg);
V0──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V1──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V2──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1.80、1.52──为规定值。
4.3.10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时的抑制时间不应小于10min。
4.3.11 在发生火灾出现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工业氮气供气管网的可供灭火使用的氮气最小储存量,应大于各个防护区中最大的灭火剂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