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不得小于其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灭火浓度不少于1.1倍。
4.3.3固体表面火、电气火和其他可燃物的灭火浓度分别为31%和31.9%,其他可燃物的灭火浓度可以根据附录C的规定提取,惰化浓度可以根据附录D的规定提取。本规范附录未列出的,应当通过试验确定。
4.3.4在多种可燃物质共存或混合的情况下,应根据最大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其设计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4.3.5氮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喷射时间见表1。
表1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喷射时间。
4.3.7 防护区氮气IG-100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本规范的计算公式:
W——全淹没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单位为公斤(kg);
Kb──开口补偿系数,是个可变数;
V──防护区净容积。(m3,即封闭空间容积减去不会吸收灭火剂的固定结构),单位为立方米(m3);
K──防护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按附录E的规定取值),是个可变数;
S──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按附录F的规定取值),S──单位为立方米每公斤(m3/kg);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C──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单位为百分数(%);
100、0.7997、0.00293──为规定数。
4.3.8 钢瓶供气形式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
4.3.9 钢瓶供气形式氮气IG-100灭火系统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计算公式:
Wc──喷放后的管网、集流管和储瓶内剩余量之和,单位为公斤(Kg);
V0──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V1──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V2──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1.80、1.52──为规定值。
4.3.10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灭火时的抑制时间不应小于10min。
4.3.11 在发生火灾出现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工业氮气供气管网的可供灭火使用的氮气最小储存量,应大于各个防护区中最大的灭火剂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