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调试
8.0.1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灭火系统的联动调试。
8.0.2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7.l.l和7,2.2条的规定。
8.0.3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8.0.4调试前应按施工的要求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的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0.5调试后应做出相应的调试报告,作为移交文件的一部分。
8.0.6调试工作为对每个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
1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IG-100的误喷射。
2模拟喷气试验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模拟气体贮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IG-100贮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充装的气体压力和IG-100充装压力相等。试验容器的数量不应少于贮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
3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
4模拟试验应达到: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且应能从被试防护区的每个喷嘴喷出;有关控制阀门应工作正常:有关声、光报警信号应准确:储瓶间内的设备和对应被试防护区输送管道应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5进行备用IG-100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时,可采用手动操作,并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准备一个模拟气体贮存容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要求。
9竣工验收
9.0.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9.0.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竣工报告;
5设计说明书;
6调试报告;
7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
8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查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9.0.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防护区和储瓶间;
2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3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4有关的安全设施。
9.1防护区和储瓶间的验收
9.1.1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9.1.3储瓶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地下储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9.2设备验收
9.2.1贮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IG-100的充装量和贮存压力,以及贮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7.1.2、7.1.3、7.1.4、7.2.3条的规定。
9.2.2IG-100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可以通过贮存容器上压力表的压力来确定。不同温度下对应的压力按附录下所列曲线确定。
9.2.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7.1.2.、7.2.4条的规定。
9.2.4灭火系统启动系统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气动启动系统中气体贮存容器中的介质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方式和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7.1.5、7.2.6条的规定。
9.2.5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7.2.5条的规定。
9.2.6设备的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耐久标志。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9.2.7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
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
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9.2.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9.3系统功能验收
9.3.1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按防护区总数(不足10个的按10个计)的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9.3.2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应先关断有关贮存容器上的启动器,安装相适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示灯泡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满足启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2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9.3.3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本规范8.06条的规定。
9.3.4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本规范第8.0.6条的规定时,功能检验为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9.3.6设有备用IG-100贮存装置的灭火系统的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8.0.6条的规定。
9.3.6验收后应做出相应的验收报告,作为移交文件的一部分。
9.3.7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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