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NOAEL浓度;
——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确保系统喷放前人员能全部撤离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宜超过表2中的LOAEL浓度。
表2 氮气IG-100 的生理反应影响指标
7.3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4设计中使用的系统产品和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除了本规范外,7.5氮IG-100灭火系统的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照GB50263-2007关于IG541灭火系统的规定对其进行氮气灭火系统的施工和验收。保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闪光报警器。在防护区域入口处设置火灾声、光报警、灭火器喷射灯,并设置永久性标识“氮气”IG-100消防标识。喷洒灭火剂的指示灯信号保持在保护区通风后,手动解除。
7.6保护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疏散门必须能从保护区开启。对于生产所需的常开式防火门,应设置具有自关和信号反馈功能的电控释放器。
7.7灭火后,保护区应通风。在没有窗户或固定窗扇的地下保护区内,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气口应位于保护区下部,并直接通向室外。电脑室、电脑室和其他场所的通风量不得少于5小时。
7.8储气瓶组和启动控制装置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存放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启;
——存放场所内应设应急照明;
——存放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地下存放场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7.9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10 氮气IG-100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7.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